《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出台

2024年09月13日 字数:630
  阳光讯(记者 李梦君)记者10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西安出台《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程序、供养内容、供养形式和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等予以规范,确保特困人员“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具有西安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在照料护理标准方面,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每档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标准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西安市及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时进行调整。
  特困人员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也可选择在当地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县(区)民政部门要安排到具备相应治疗护理条件的专业定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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