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将纳入信用系统

2024年12月06日 字数:960

  阳光讯(记者 杜丽芳 文/图)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
  《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的探索性、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由数智化监管、信用管理、监督检查等26条组成。
  《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监管范围。《规定》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确定了行政监管对象,确定了监管分工;第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第四条明确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明晰了监管内容。《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第七条对监测机构资质管理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运维机构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对转包和分包作出了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篡改伪造数据,并列举了具体情形;第十一条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对受托方开展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
  《规定》明确了监管方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数智化管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第十三条明确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的职权;第十四条对案件移送移交作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六条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行业自律和举报投诉。
  《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强令、授意受托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作出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建立双罚制,对监测服务机构予以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限制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作出听证规定。《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的衔接。《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参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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